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3 14:55 字体:[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

             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0〕306号  2010年9月3日

各有关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调整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二、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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