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9 14:34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

            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0〕2号  2010年1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治县(市、区)创建实效,深入推进创建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坚持“立党为公、依法执政,公正高效、依法行政,司法为民、公正执法,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要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现状。

  (二)解决法治建设中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成效。

  (三)法治建设的组织推进力度和总体进展水平。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服务大局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行业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

  第五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按自查申报、推荐考核、社会公示、审核批准四个步骤进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考核年度11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申报。

  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申报情况组织考核,择优报同级党委同意后,于考核年度12月底前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候选先进单位。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考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

  (二)县(市、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发生重大违法案件。

  (三)因违法行政、枉法裁判、失职、渎职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

  (四)法治建设社会调查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低于80%。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情形。

  第八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分社会调查、行业评价和综合考核三个部分,分别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检查占40分、社会调查占40分、行业评价占20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对被推荐参加考评的县(市、区)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确定社会调查分值。

  第十一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行业评价,并听取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法治建设各协调指导办公室的意见,确定行业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分别听取市、县两级党委的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深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考察了解法治建设情况。

  (三)民意征询。采取座谈会、测评等形式,听取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跟踪了解被媒体曝光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调阅文档。调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社会调查、行业评价、综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建议名单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7天。

  第十五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对有关人员予以嘉奖。

  第十六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十七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每两年考评一次,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作为对本辖区创建活动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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