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0-0014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财政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0-04-0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征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基金 征收 基金征缴 工作 管理
文          号: 苏政办发〔2010〕3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征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0〕3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

  征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

  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顺利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基金征缴工作。我省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省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加快实施振兴苏北及沿海开发战略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基金征收政策,切实加强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足额征收、足额上缴、规范使用,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二、严格执行基金征缴标准。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用水部分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其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金。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各地要对越权出台的基金减征、缓征、免征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对继续越权减征、缓征、免征的,一经检查发现,将全额予以追缴。要突出抓好用水大户、区域转供水以及自来水供水企业基金征收管理。基金征收标准仍未调整到位的市、县要尽快出台调价文件。在调价文件出台前,省水利厅将暂停办理这些地区除民生项目以外的涉水项目行政审批申请,暂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省级补助和省级水资源费补助项目。

  三、切实加强基金入库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基金征缴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建立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按月征收和按月缴库制度,确保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库,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对基金长期征收不到位的用水单位,省水利厅将依法直接征缴入库。

  四、建立基金征缴协调机制。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征缴工作,建立由政府牵头,水利、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基金征缴协调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基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按月通报各市、县基金征收和上缴入库情况,省物价局将加大对基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监督考核,基金征收实行年度基数包干,提前完成征收任务的,超收部分全额留存地方。各地基金征收环节发生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等规定审核安排。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由省有关部门对基金征缴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征缴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市)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文章下载:苏政办发〔2010〕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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