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7 15:4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

             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91号  2010年7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慈善总会制订的《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慈善总会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切实缓解我省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制度的新模式,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运作机制。

  二、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慈善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政策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慈善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救助的病种和救助患者的数量,做到收支平衡、适度保障。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对象

  本省户籍、18周岁以下、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五、救助病种

  本着“先易后难、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起步阶段初步确定以下几个病种的住院或门诊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六、救助标准

  (一)对审定纳入救助的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患儿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 孤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 低保家庭患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3. 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二)对上述资助费用,省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承担70%、50%、20%。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三)各医疗单位应积极支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七、组织运作

  (一)省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在省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地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组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采取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长效机制。

  (二)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并委托慈善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患儿应在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慈善救助费用由县级慈善会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其他医疗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行支付。

  对于异地转诊救治的,其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后,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然后向县级慈善会申请救助。

  县级慈善会按规定向省、市级慈善会申请补助。经审批后,省、市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承担的比例直接拨入县慈善会账户。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工作机制,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慈善总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研究和协调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与基本医保制度、惠民医疗制度的衔接,负责制订慈善救助的程序、规则以及方案的具体实施、总结和评估等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

  (二)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建立完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救助基金预算,协调慈善会受理救助申请、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做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资助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参保参合。

  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大病种类,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对患者实行“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即免挂号费,对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实行优惠。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负责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的衔接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医保结算费用的监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慈善会负责募集社会各界善款,制定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实施慈善救助的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包括受理救助申请、网上公示、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等。

  (三)资金管理

  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