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1-07 16:09 字体:[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六)《江苏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办法》(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七)《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八)《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九)《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十)《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十一)《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订)
        (十二)《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8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二、对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1993年4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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