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1-00144 | 分 类: | 政府文件 行政区划与地名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1-11-10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 主 题 词: | 扬州市 调整 |
文 号: | 苏政发〔2011〕159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发〔2011〕159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对扬州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县级江都市,设立扬州市江都区,以原江都市行政区域为江都区行政区域,江都区人民政府驻仙女镇江淮路388号。
二、将扬州市邗江区的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5个镇并入扬州市广陵区。
三、撤销扬州市维扬区,将原维扬区的行政区域与划出5个镇的邗江区合并,合并后的邗江区人民政府驻邗上街道办事处境内、邗江中路338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扬州市自行解决。有关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扬州市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密细致做好各项调整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区划调整平稳有序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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