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28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1-11-2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养老服务 社会 建设 责任部门 服务
文          号: 苏政办发〔2011〕164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1〕164号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

  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

  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1.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2.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

  3.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

  4.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5.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6.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

  7.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老龄办)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

  8.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及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9.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10.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分别培训20000名初级、2000名中级、20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六)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

  11.研究出台我省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江苏特点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法制办、老龄办)

  1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工商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老龄办)

  二、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3.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4.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

  15.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

  16.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五)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17.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三、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8.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老龄办)

  (二)加大投入力度

  19.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2012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增加到4亿元。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责任部门:省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

  (三)强化督查指导

  20.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老龄办)

  (四)营造社会氛围

  21.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民政厅、老龄办、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1〕1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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