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160 分          类: 政府文件 教育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1-12-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教育 财政 投入 教育经费 发展
文          号: 苏政发〔2011〕17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时          效:

 

  苏政发〔2011〕17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

  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全局和长远,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

  教育投入是支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改革发展,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财政教育支出比例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全省财政性教育投入达3233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61倍,财政教育支出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教育投入的增加,推动了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和教育普及水平提升,促进了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保障各级各类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攻坚阶段。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水平。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教育投入各项工作,确保经济社会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落实法定增长和政策规定要求,着力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保证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各地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明显提高并达到或超过省核定要求,确保到2011年全省这一比例超过17.5%、2012年超过18%。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增加财政教育支出。

  (三)不断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切实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规划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多渠道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从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三、围绕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不断加大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一)强化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社会举办者与家庭合理分担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着力向学前教育倾斜。深入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新增幼儿园以政府统筹为主,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省级优质园比例达70%以上。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省级财政安排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地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实绩等因素给予奖补。

  (二)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等发展需求因素及物价变动情况,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核定的公用经费总量内,向农村学校及办学点、寄宿生较多的学校、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完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2012年春季学期起,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平均造价计提标准提高至1000元,并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限内集中用于工程实施。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优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完善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中教育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和履行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高中阶段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大力实施普通高中质量提升和特色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促进高中阶段教育优质特色创新发展。省财政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和督促市、县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四)加大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投入。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绩效拨款相结合的财政拨款制度。要建立高等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省建立市、县属高校财政投入水平考核奖补机制,对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适当奖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减少其招生计划。强化高校对内涵建设的投入,本科院校内涵建设支出比例不低于25%,高职院校和专科院校内涵建设支出比例不低于20%。省财政继续支持“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大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配套力度,重点支持一批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校特色办学。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实施优势学科建设、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等内涵建设工程。鼓励支持省部共建、省市共建省属高校。

  (五)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社区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各地要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积极支持社区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社区教育机构开展老年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实施农村人才工程、现代农民教育培训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市、县发展社区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六)增加师资队伍建设投入。各地要根据大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要求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用于教师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专项用于教师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加大教师省级培训力度,实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和“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及时实施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在推进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政府主导的扶困助学机制。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体系,提高资助标准和比例,确保每一个孩子不因贫失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全省平均资助面达10%,省财政安排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对市、县给予补助。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学校(含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放生活费补助,切实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状况。完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完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奖、贷、助、补、减政策,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完善教育债务化解控制机制。各地每年要从预算内新增财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量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并从学校非税收入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偿还教育债务;认真执行有关制止新增债务的各项制度,将教育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加强监管,举债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实施,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借款规模。对2007年以后新产生的义务教育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落实县级政府的债权人责任,严禁由学校承担债务。积极化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债务,按照“分级管理、市县为主、逐步化解”的原则,全面核查债务底数,建立严格控债机制,制定年度还款计划,多渠道筹措化债资金,到“十二五”末,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基建债务基本化解。进一步明确高校化解债务的主体责任,积极支持高校加快债务化解进程,拓展化债资金渠道,缩减债务余额,并严格执行高校借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债务总规模较大和生均债务水平较高的学校,要加大从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收入中筹措化债资金的力度,切实加强债务监控分析,严格防范债务风险。各地要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做法,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强化教育投入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积极支持实施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安排的重大项目及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加快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统筹城乡、区域、校际之间教育协调发展,教育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各类教育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预算管理,推进预算公开,提高教育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教育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以强化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教育经费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目标管理与教育经费过程管理有机融合,形成绩效目标、绩效拨款、绩效评价、绩效预算相结合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新机制。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资金分配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强化对重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财政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

  (一)明确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做好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健全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财政教育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比例和教育发展需要,承担区域内所属各类教育的经费供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教育经费和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等经费,承担省属高校的经费供给,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增加教育投入政策的情况,加大对市、县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和奖补力度,支持市、县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二)强化监测分析。各级政府要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投入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县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作为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和教育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地区,省财政下一年度教育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原则上不予增加。

  (三)严格督查问责。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把落实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省级财政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专题报告本地区财政教育投入预算安排、使用和增长情况,并将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和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作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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