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21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1-02-2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主   题   词: 服务 医疗 负责 卫生 省卫生厅
文          号: 苏政办发〔2011〕2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方广为关注,群众寄予厚望。2011年是完成深化医改三年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加以推进,切实把《工作安排》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深化医改各项目标任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提出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便民惠民导向,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继续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各类医保统筹层次,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增强医疗救助能力、扩大救助范围,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等各类人员参保(合),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解决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问题。强化部门协调,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参保(合)人员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孕妇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解决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报销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就诊费用报销比例,结合农村医疗救助,使其在限定费用内最高可获得90%的补偿。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范围。研究制订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全面增强医疗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科学制订与各地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方案,加大门诊救助力度,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全面完成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效率。(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7.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完善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4个月平均支出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建立基金运行效率评估考核办法,逐步实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8.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保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9.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督促指导各市在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方面实现“五统一”,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在市辖区推行新农合市级统筹。推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城乡医保制度有效衔接和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江苏保监局分别负责)

  10.提升医保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加快解决流动就业人员流动后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确保医疗保险关系“转得出、接得上、可操作”。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深入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逐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地区范围,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11.加强医保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构建与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办服务管理队伍,建立经办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解决医保经办服务管理人手经费不足问题。健全医保社会化经办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卫生等基层服务平台在宣传医保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建立参保档案、经办医保业务、收集群众反映、监控医疗费用等业务上的职能,充分发挥社区经办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向社区前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负责)

  12.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在全省建立涵盖医疗保险网上申报、转移、异地就医、资格认证、结算支付、运行分析及预警等基本服务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并与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13.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积极开发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鼓励并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有效衔接的具体实现形式。(江苏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可及;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加快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度。在继续做好第一、二批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加大推进力度,年内实现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完善和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修订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完善省增补基本药物采购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要求,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统一配送的采购新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加快落实供货企业药品配送责任制,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保障药品供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负责)

  4.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制订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负责)

  5.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确保4月1日起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大力推行《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计算机远程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逐步健全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抽验,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

  6.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和功能定位,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应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完善编制管理,加快核编定岗,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与职能相适应。(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7.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同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予以足额补助,并纳入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8.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9.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保障基本、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总体不降低。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条件艰苦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奖补资金分配与各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成效挂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继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同步推进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

  1.指导督促市、县加快制订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继续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经济薄弱地区44个县医院、32个县中医院,20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力争建成50个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3.加快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个街道建有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配套、科室设置、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打造社区卫生服务品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在全省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行为管理、居民健康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控制和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一批全科医生培训示范基地,为城乡基层培养全科医生,增加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和对群众的吸引力。落实《江苏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计划》,采取培训、培养、招募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医生“务实进修”项目,开展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同时为农村订单式免费培养一批医学生。(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6.大力转变基层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7.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省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专项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25元,省对经济薄弱地区分类分档给予补助。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2.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将现有22个项目做深做细,同时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层次。完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完善基层健康教育宣传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防病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认真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人群,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国家重点支持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完善县级卫生监督体系。(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

  4.完善监督考评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增加绩效考核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通过加强绩效考核,初步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新机制,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要求,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和多元办医格局,大力改善服务,推广便民惠民措施。

  1.认真研究制订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推动各市加快研究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公立和民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2.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鼓励和指导镇江市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构,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制度。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支持各地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鼓励非试点公立医院主动参与改革探索。及时总结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3.着力推进县级医院改革发展。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强化县医院作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的功能,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积极构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制度。探索建立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技术支援为纽带制度化的长期稳定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基层,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省卫生厅负责)

  5.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并加快在所有三级医院推广。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加强院前急救工作。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6.制订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根据价格总水平调控要求,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继续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以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加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7.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8.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模式、制度和政策体系,加快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制订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规范性文件,在有条件的城市先行试点,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与医院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加快推进多元办医。按照国家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卫生服务逐步让渡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扶持民办医疗机构做优做强,形成医疗服务领域公平有序竞争,促使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继续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订任务进度表,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全力抓。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乡(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及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每月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开展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全省医改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继续加强医改政策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公布医改进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1〕22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