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1-00030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机关事务 决定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1-04-21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命名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之乡和表彰建筑业优秀企业的决定 | 主 题 词: | 建筑 命名 发展 |
文 号: | 苏政发〔2011〕55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命名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之乡和表彰建筑业优秀企业的决定 | ||
时 效: |
苏政发〔2011〕55号
省政府关于命名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市、区)
建筑之乡和表彰建筑业优秀企业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建筑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建筑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建筑铁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在建设建筑强省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为激励先进,经认真审核评审,省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命名南通市为“建筑强市”的基础上,新增命名扬州、泰州、苏州、南京市为“建筑强市”;在2007年命名通州、海门、海安、启东、如皋、昆山、江都、泰兴、姜堰、宜兴10个县(市、区)为“建筑强县(市、区)”的基础上,新增命名江宁、高淳、如东、武进、邗江、高邮、溧阳、靖江、铜山、阜宁10个县(市、区)为“建筑强县(市、区)”。同时,命名常熟、仪征、江阴、吴中、盐都、楚州、赣榆、沛县、宿豫9个县(市、区)为“建筑之乡”;授予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江苏省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
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地区和企业奋发进取,再接再厉,力争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先进为榜样,紧紧围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战略目标,着力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开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文件下载及附件:苏政发〔2011〕5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