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236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1-04-2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公开 部门 政府 部门预算公开 工作
文          号: 苏政办发〔2011〕5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1〕5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二、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原则、主体和内容

  (一)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原则。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主体。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省财政厅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公开。

  2011年,选择10个厅(局)进行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试点,包括省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国资委。鼓励非试点部门比照试点部门做法公开部门预算。2012年起,除涉密部门外,省级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全部推行预算公开工作。

  (三)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省级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应包括以下基本格式和内容:一是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的文字概要;二是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表(见附件);三是本部门收支预算表的简要说明(用于对本部门收支预算进行解读和释疑)。为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一并进行公开。

  三、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由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负责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该项工作,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要精心制订公开方案,充分考虑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早做预案,确保部门预算公开取得良好效果。

  (二)做好保密审查。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办〔2010〕8号)文件精神,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做到从严把关,确保不因部门预算公开导致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涉密信息泄露。

  (三)部门预算公开时限。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预算,应在本部门收到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按《条例》规定时限予以公开。

  (四)部门预算公开渠道。部门预算公开的主渠道为政府门户网站,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设置部门预算公开条款,也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途径,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

  (五)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涉及省级部门预算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1〕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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