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农委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扶持农民专业
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的意见
苏价农〔2011〕171号 2011年5月19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农工办(农委)、供销合作总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稳定市场价格,安定群众生活,现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平价店(直销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进城入社区开设平价店(直销店)销售农产品,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价格竞争,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并为政府在非常时期实施价格调控提供载体和依托。发展农产品平价店(直销店)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拓展销售渠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级价格、农业、供销部门要把服务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作为稳价格安民生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加快发展。
二、扶持发展的对象与原则
凡在省内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县级以上城市市区开设销售粮、油、肉、菜、禽、蛋等农产品与加工品的农产品平价店(直销店),经自愿申请,资质审核认定,可作为扶持发展对象,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应遵循“自愿设立、自主经营、稳价惠民”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运作相结合,坚持政策扶持与创优服务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与点面互动相结合,着力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快速健康发展的环境。
三、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设平价商店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1〕439号),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初期,对平价店(直销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对平价店(直销店)的城市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
在平价店(直销店)开办初期,各地可以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承租经营场所,给予一次性适当补贴。在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疫情、重大节日等特殊时段以及在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期,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店(直销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四、切实减轻收费负担
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免费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继续清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和平价店(直销店)开办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降则降。对近年来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已降低收费标准的,不得擅自提高。对于平价店(直销店)开办运营过程中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强制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乱摊派、乱罚款。
五、着力提升服务效果
各市、县价格、农业、供销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深入调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以及平价店(直销店)对服务工作的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及时协调解决平价店(直销店)开设与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建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配套管理制度,确保价费优惠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管理落实到位。将平价店(直销店)作为服务联系点,引导平价店(直销店)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开展平价店(直销店)价格监测,将平价店(直销店)农产品销售价格纳入“价比三家”范围,引导与帮助居民扩大选择范围,提高平价店(直销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各地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店(直销店)的实际作用与惠民效果,推介典型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在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建设、价费扶持、服务引导等方面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提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