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2 10:21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19号  2011年8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发展,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质量不断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23000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达8200亿元。2010年,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完成营业收入3900亿元,实现利润380亿元,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后,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有力促进了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时,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新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市国资委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县(市、区)还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还需加强。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着力推进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全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省市、县(市、区)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坚持分级代表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3. 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4.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央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5. 坚持逐级指导监督原则。省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市级国资委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级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级国资委应当加强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机构的联系,做好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
        三、准确把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
        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坚持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以及“三分开”等重大原则,坚持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重点推进市级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落实,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进一步提高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加强对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督促市级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既积极维护出资人权利,又切实尊重监管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国资委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作为维护出资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加强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出资人意志。加强对董事会建设的指导,确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国资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指导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聚。指导市、县(市、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步伐,规范公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市、县(市、区)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赢利水平。指导市级国资委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收益和预算、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指导市、县(市、区)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信访维稳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指导市、县(市、区)扎实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对市、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国资委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布置重点工作。市级国资委也要成立对县(市、区)级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领导机构,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加强指导监督的规划引导。上级国资委在年初梳理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订下发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计划,推动指导监督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市国资委对县(市、区)级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工作计划,要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市级国资委和县(市、区)级负责国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要定期向上级国资委报告本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变动情况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级国资委备案,凡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级国资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按程序予以修正。
        探索指导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坚持政策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在通过政策法规性文件进行指导的同时,积极采取工作交流、学习考察、专业培训、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把指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针对下级国资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专项指导。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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