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
建筑、风景园林)评选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21号 2011年8月1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评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评选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顶尖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提升城乡建设发展水平,进一步增强江苏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评选活动。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定。专家评选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人、行业内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并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国家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
(二)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评选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在我省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和风景园林设计工作,并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首批评选不超过30名,自第2批开始,评选名额视情况确定。在江苏工作的本领域院士和国家级设计大师可直接认定,不占评选名额。
三、评选条件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二)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规划、建筑)。
(三)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关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四)为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技术带头人,主持过3项以上大型或国家、省重点项目(含境外项目)的规划或设计工作,有在江苏建成或投入使用的项目且业内和社会认可度高、具有典型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六)在工程设计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出版过著作;或在有正式刊号的国家级或省级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不少于2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工作。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推荐。
四、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由本人填写申报表,同时须经2位在本专业有相当威望的专家推荐(其中至少有1位本领域院士或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本专业无设计大师的可由业内有相当威望的专家推荐,每位推荐人每批最多可推荐2人)。
(二)资料初审。申报推荐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当地省辖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部属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所在单位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将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及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提请专家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依据评选条件,结合个人业绩和专家推荐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并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四)提名人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排序,研究提出提名人选。
(五)确定名单。提名人选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评选周期及表彰形式
江苏省设计大师(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每5年评选1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
六、评选工作纪律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申报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评选资格。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称号的,一律撤销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牌。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全程参与评选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