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094 分          类: 政府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1-08-2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主   题   词: 酒类 生产 酒类产品 经营 行为
文          号: 苏政办发〔2011〕126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1〕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酒类产品作为日常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酒类产品专项整治,不断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规范性仍有待提高,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任务,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治理整顿与振兴食品产业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等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严格落实酒类产品各环节监管制度

  (一)严格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要进一步严格审查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酒类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全面检查企业原料采购、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情况,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要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把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细化完善流通许可相关制度,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照酒类经营者。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监督酒类经营者依法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等制度。商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交易活动,督促举办主体落实酒类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审核入场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依法查处以展销为名推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采购、贮存及使用的规范管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生产许可的预包装、散装和自酿酒类产品。对不落实酒类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存在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以及非法生产酒类产品、在酒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四)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瞒骗原产地等不法行为。对进口酒类境内收货人、境外酒类出口商及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的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实施进口酒类标签标注内容的版面格式检查和标签符合性检验,做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工作。加强出口酒类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对不符合出口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

  (五)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各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六)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酒类产品列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点品种,切实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七)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酒类产品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行为

  (一)有效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并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和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实行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严肃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实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装材料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分片包干责任人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法定幅度的上限依法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线索,要提前介入,联合开展深入调查;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迅速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建立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统筹推进机制

  (一)强化企业责任。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并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有食品安全犯罪或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二)强化监管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酒类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公安、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整体推进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严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新扩建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合理规划我省葡萄酒产业布局。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酒类商标管理。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酒类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并有效保护举报人,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和广大群众等主动提供线索,使违法违规行为无藏身之地。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进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并深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酒类消费常识,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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