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1-00098 | 分 类: | 政府文件 人才工作 决定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1-09-0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主 题 词: | 民族 模范 模范个人 全省 |
文 号: | 苏政发〔2011〕125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
时 效: |
苏政发〔2011〕125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5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民族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优异成绩,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鼓励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30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甄再跃等49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为全省改革开放和民族事业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贡献。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人民要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自觉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美好江苏而努力奋斗。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11〕1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