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2-01156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其他 通告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12-11-16 00:00:00 |
标 题: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 主 题 词: | 车用柴油 销售 柴油 |
文 号: | 苏政发〔2012〕153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 ||
时 效: |
苏政发〔2012〕15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和
第三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930—2011《车用汽油》(Ⅳ)技术要求的车用汽油;第三阶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技术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2年12月30日零时起,在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7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第三阶段车用柴油,各加油站(点)不得向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销售普通柴油。
三、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汽油名称后加注“(Ⅳ)”字样,车用柴油名称后加注“(Ⅲ)”字样。
四、第四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不变。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汽油、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汽油、柴油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12〕15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