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2〕18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统计局《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2〕46号),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基层科技进步与创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引导基层树立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理念,以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为目标,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性原则。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力求从创新投入、创新绩效、创新环境以及企业创新等方面,全方位反映各地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情况。
(三)操作性原则。设计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时,充分考虑统计资料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符合国家规范,以及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
(四)衔接性原则。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在指标选取、进度安排和目标值确定上,注重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科技创新工程以及国家创新型园区和创新型城市等指标体系相衔接,以便于相互比较印证,最大限度发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协同效应。
二、考评范围
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科技园区,适用期限为2012-2015年。具体包括:全省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考核评价;全省县(市、区)创新发展水平的测评;全省各县(市、区)、乡镇和科技园区创建省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的评价。
三、考评方法
(一)指标监测。每年第三季度对上一年度基层科技创新进程进行监测。
(二)评价方法。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采用设置权重的办法,对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单项指标实现程度达到80%以上,即为实现。
(三)结果使用。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监测结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直接作为省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考核评价结果,同时,作为县(市、区)创新发展水平的评价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大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审核全省报表数据资料;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报表数据资料;省辖市科技和统计部门负责审核全市县(市、区)、有关园区报表数据资料;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和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乡镇、园区报表数据资料;各县(市、区)、有关乡镇和园区负责填报有关报表数据资料。
(三)落实激励措施。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省科技计划与经费将重点支持基层创新发展较快的地区。支持省创新型园区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吸引科教资源入园,加强前瞻技术研发,加快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创新型县(市、区)建设标志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支持创新型乡镇建设特色产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每年表彰一批创新型园区、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推动基层科技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1.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文件下载及相关附件:苏政办发〔2012〕18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