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174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2-12-1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普查 工作 单位 组织 负责
文          号: 苏政发〔2012〕16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12〕161号

  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共同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劵、通信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江苏总队后勤部负责和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省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省统计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把握重点环节。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普查登记、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登记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要严格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要注重分析研究,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坚持依法普查。我省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四、确保落实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

  各级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至2014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根据本次普查的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文件下载: 苏政发〔2012〕161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