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35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土地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2-12-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   题   词: 土地出让 资金 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2〕217号
内 容 概 述: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苏政办发〔2012217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

  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期,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财政部、水利部文件转发各地执行,并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策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发〔2011〕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水利基础保障能力,扎实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为全省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落实分级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分级使用。中央财政从2012年1月起按20%比例统筹部分资金,各市、县(市)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中央统筹部分资金划转中央国库。由于时间关系,2012年省级对各地计提的资金暂不统筹。2013年及以后的省级统筹事项,另行研究明确。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是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各市、县(市)在编制本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必须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作出专门说明。省财政厅、水利厅加强对各市、县(市)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规定计提、管理和使用,并于每年年终向省政府作出专门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提取、使用的专项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附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

 

文件下载及相关附件: 苏政办发〔2012〕2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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