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27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2-05-1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就业 试点 工作 服务 完善
文          号: 苏政办发〔2012〕91号
内 容 概 述: 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29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

  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

  加快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每年都有新进展、5年实现大突破的目标要求,现就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部署要求,始终把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摆在重要位置,以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为契机,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促进就业与服务用工并举、扩大就业规模和提高就业质量并重,强化就业失业监测,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各类群体就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全力保持就业和用工形势稳定;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为重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持续提高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标准,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巩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城乡、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万人;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以上;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75%以上;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100个以上;省级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率达65%。

  (二)大力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完成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0万人,其中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13万人;完成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万人、创业培训6万人。

  (三)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718万人、2055万人、1250万人、1355万人和1215万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1530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率分别稳定在98%以上和95%以上,参保率均不低于95%;力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到95%以上。

  (四)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10%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40元;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5%左右;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平均提高10%,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完成工伤康复1500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70%。

  (五)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省配备专职人员的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成率达100%,培训劳动保障协理员6000人以上。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95%以上,档案接收率达93%以上,第二轮周期免费健康体检率达100%。初步建成“15分钟就业社保服务圈”框架。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开展《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认真搞好《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与《规划》的衔接。做好《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相关原则规定细化工作,提高可操作性。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组织监督检查、政策宣传、工作调度和经验交流,切实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规范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落实资金监管制度,完善自查互查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发5000个基层公益性岗位和1.6万个见习岗位,深入实施“985”高校村官工程、“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和“三支一扶计划”,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援助力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项帮扶,帮助困难人员及时就业,保持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为零。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开展“一镇一品”创业促就业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江苏人才服务进校园”、“百家优秀企业校园行”和“苏北五市引才校园行”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

  (三)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启动省级创业型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开展“创业指导进校园”活动,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场所)功能建设标准,推动省辖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建成创业指导中心。加强省级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实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创业项目转化扶持机制。加强创业管理服务人员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创业咨询师执业资格制度。完善创业实训规程,促进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结合。举办江苏省创业富民博览会,推介创业项目,推广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技术,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

  (四)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研究制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激励政策和考核奖补办法,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实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劳动者按需培训、适岗提升。推行培训补贴实名制和培训机构动态管理。

  (五)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完善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调整缺工企业标准,加大对中小企业缺工情况的监测力度,及时掌握全省企业缺工情况,加强对规模以上企业缺工数量、工种和原因的统计分析。完善企业用工需求动态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次数,加强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满足情况。继续开展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及时了解就业意愿和收入状况等信息。做好职业供求分析和发布工作。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将监测企业由389家扩大到920家,优化监测企业样本,发挥失业动态监测的决策支撑作用。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全面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情况。

  (六)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困难市、县基金缺口补助激励机制。巩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全覆盖成果,力争出台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办法。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成果,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增长机制和个人缴费机制,建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长效机制,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和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建设。完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严格执行扩大支出项目、对象范围和使用额度。完善工伤康复试点政策,加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立法调研。修订《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鼓励各地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全面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结算。

  (七)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重点推进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好在华就业外国人参保工作。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广爱心助保协会和助保基金会等做法,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情况调查,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保人员续保工作。将学生、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加大建筑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力度。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采用多渠道筹资的方式,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及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制度,完善征缴稽核和征收考核机制,加大欠费追缴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八)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做好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适当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巩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成果,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完善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重病、大病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做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落实城镇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将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费纳入基金支付。

  (九)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序时进度做好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工作,强化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加大基金统筹调剂力度。全面实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六统一”。

  (十)做好社会保险转移衔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积极研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轨。

  (十一)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确保全省50%以上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示范服务窗口。开展基本公共就业社保服务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试点,5月底前,实现村级平台全覆盖。深入开展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活动,大规模开展基层平台协理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持证上岗率,不断提升基层平台服务水平。以“一卡通”为重点,全面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加快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向社会发布“江苏就业e图”,为城乡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社保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沟通协作,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抓好试点示范。为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省确定了一批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先行先试,树立体系建设标杆,为面上工作开展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各试点、示范地区要精心组织安排,细化方案,周密实施,确保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早见成效。其他地区也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打造工作亮点,形成分级试点、分层示范、以点带面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政策扶持。省有关部门要完善有关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作任务重、完成效果好、创新举措多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省从2012年起设立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各地也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给予适当支持。完善基层平台建设扶持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狠抓督查考核。将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完善激励措施,形成以考核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上报、汇总和分析,提高数据质量,为指导工作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检查,确保按序时进度推进。建立通报交流制度,适时召开现场会和推进会,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作用,确保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每年都有新进展、5年实现大突破,决定在全省开展完善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是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落实的有效途径。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提升体系建设整体水平,是增进民生幸福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整体规划部署,确保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扎实推进,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总体安排

  两大体系试点项目,主要是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急需重点突破的事项和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通过先行先试,鼓励开拓创新,为重点难点工作的突破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两大体系示范项目,主要是针对已具备良好基础的工作事项,按照更高标准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上攀登,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示范。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的选择,在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工作条件基础上,先行明确试点项目13个、示范项目11个,并逐项明确时间要求,其中,2012年完成或达标的10项,2013年8项,2014年1项,2015年5项。同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在全面总结基础上,适当调整试点、示范项目,对取得预期效果的适时扩大范围或在全省面上推开。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试点、示范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试点、示范地区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示范项目方案确定后,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早见成效。其他地区也要立足本地实际,善于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努力形成本地区推进两大体系建设的工作特色和亮点。

  (二)积极扶持,鼓励创新。强化对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引导和政策支持,省从2012年起建立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对列为省试点、示范的项目,根据试点、示范取得的成效,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资金支持,试点、示范地区要配套安排相应资金。同时,将省有关奖补资金的分配与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成效挂钩,鼓励各地大胆创新,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省将适时表彰一批优秀试点示范项目。

  (三)认真总结,培育亮点。各试点、示范地区在认真组织试点、示范项目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不断深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注重总结提炼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培育新的亮点、选树好的典型。要采取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交流推广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要完善考核机制,将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激励措施,形成以考核促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试点、示范地区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各地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附件:1.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项目

        2.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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