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2〕162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
江苏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县级
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7日
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县级粮食生产统计由于基础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工作不够规范,影响了有关政策的执行效率,迫切需要建立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按照科学设计、规范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将大大提高县级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调查能力,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准确、公正地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助、奖励政策;有利于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增产情况,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有利于满足分级管理需要。
二、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内容、方法和范围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
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
调查方法: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县夏粮、秋粮及全年粮食产量。
调查范围:包括享受国家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和《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生产大县及其他粮食生产县(区)。
三、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开展。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协调各方面力量,省统计局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承担,调查数据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局承担,调查数据在上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的同时报省统计局。县级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
四、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各县(市、区)的粮食产量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进行审核,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负责推算,报国家统计局核准。
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是所在县(市、区)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数据,并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联合对外发布。
五、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有关要求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一项技术含量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的长期性工作,相关各方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统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严格遵守县级粮食抽样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调查工作规范和流程,切实加强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对调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统计法》予以查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调查工作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农情讯息,组织研讨粮食生产形势,并为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支持。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要大力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做好辅助调查员选聘和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适当经费支持,确保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县级粮食产量调查名单
文件下载及相关附件:苏政办发〔2012〕16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