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16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6-01-0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1号 主  题  词 家禽 企业 养殖 财政 生产
内容概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去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为减缓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现提出我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由省(含中央)、市、县财政承担。一旦发生疫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家禽及家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养殖农户和销售经营户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各种管理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种畜禽生产企业、规模养禽企业、饲养小区家禽生产(含孵化坊)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畜禽养殖生产用水按生活用水价计收。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除车辆通行费外,可抵冲以后的相关费用。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加强对家禽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种禽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国家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部分贴息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林厅、银监局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所需贴息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按照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3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5)346号)执行。对国家级、省级及苏北地区市级家禽业龙头企业,在省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贴息支持。各地对市、县级家禽龙头企业也要制定相关贴息政策。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种禽及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求。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重点对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和引进家禽品种祖代场实施良种补助。按12月底栏存数量,每套地方原种和祖代种禽补助30元,具体名单由各市提出,省农林厅、省财政厅审核。各市、县也要制定对父母代禽场、大型商品养殖场和孵坊的扶持政策。

  六、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对持有有效检疫证、免疫证和非疫区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市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确保交易和消费安全。从现在起到2006年6月30日,对运输本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单、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龙头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畴或将其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八、加大对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地要按照高致病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足额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免疫注射等的需要。加大消毒、免疫、检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内防外控”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能力。

  九、推进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施统一防疫和管理。省里将参照国家规定,对大型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小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也要增加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力度。

  十、积极做好家禽恢复生产工作。各地要坚持一手抓禽流感防治工作不松懈,一手抓农民增收不动摇,组织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开展生产自救,积极做好家禽恢复生产工作。新闻媒体要突出正面报导,正确引导消费,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知识,消除部分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要通过政府宣传、推介等活动,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家禽市场,促进畜牧业增产增效。

 

二○○六年一月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1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