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2-01090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文化 批复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2-06-29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 | ||
文 号 | 苏政复〔2012〕48号 | 主 题 词 | 大运河 保护 遗产 规划 文物 |
内容概述 | 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2〕48号
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
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
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公布〈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5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大运河申遗工作部署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大运河已被国务院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你局作为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按照《规划》要求,你局要对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大运河申遗点、段组织制定科学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重点做好我省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构)筑等遗产的保护工作。指导运河沿线各市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大运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你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运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升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有力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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