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046 分        类 政府文件 税务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3-2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政发〔2009〕57号 主  题  词 人员 公路 安置 工作 取消
内容概述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9〕57号

  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妥善分流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逐步化解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债务,着力解决普通公路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确保改革顺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稳妥有序落实改革各项措施。坚持政府主导、条块结合,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部门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依法办事、透明操作,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加快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基础上,2009年2月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分流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在3年内完成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压力”的目标。在3-5年内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核定债务,依法筹集交通发展资金,尽快形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新机制。

  二、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取消六项收费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按照国家关于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要求,继续实行出租车、长途客运的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挂钩联动,运价与成品油价格同向调整。油价大幅波动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以现行出租车、长途客运运价相对应的油价为基础,各地统筹考虑油价变动、政府补贴和养路费取消等因素,通过加收或减收燃油附加、调整出租车起步价(或起步里程、车公里运价)等方式进行。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联动方案,并加强对运价的监管。

  (二)继续做好取消六项收费的后续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我省已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要依法对辖区内欠缴、漏缴六项收费的车、船做好清理追缴工作,确保应征不漏、公平合理,并按照原先规定进行解缴和财务核算。已预收的2009年度六项收费,由车、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予以全额退还。

  三、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一)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全省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统一从2009年2月28日24时起全部停止收费。省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继续按照省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收费。及时向全社会公示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各市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组织通告和公示。由省交通厅制定统一规划,对停止收费后的站房设施分类进行处置,除将部分站房设施改造为固定治超站点以外,组织力量及时撤除其余收费设置,恢复收费站区道路。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收费站区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认真做好债务审计和偿还工作。由省审计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以及财政部驻苏专员办,对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的债务余额进行审计确认,在2009年6月底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债务余额作为安排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省财政厅要会同交通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债务偿还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债务偿还方案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余额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细化方案,明确债务主体,签订还贷协议,确定偿债时间。各相关金融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地区,按照“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省里支持”的原则落实偿还资金。中央补助和省里支持的资金,按照债务偿还方案确定的偿债计划拨付,主要用于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和公路管养等。省金融办要会同人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加强债务清偿和资金使用监管,支持地方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偿还债务,确保各地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四、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一)人员分流安置途径。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拓展相关人员安置的途径。汽车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主要安置在公路、航道等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人员主要分流安置在运输管理单位;“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人员安置在乡镇交管所等单位;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置。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或调任等方式接收。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等方法安置。

  (二)在编人员安置办法。在交通系统内带编划转。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转至市公路处、县(市、区)公路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一级公路收费站,并可通过择优录用至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等单位。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人员,转至道路客货运管理、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岗位。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转至航政和航道(船闸)建设养护管理等岗位。实施乡镇交管所配套改革,落实人员安置渠道。“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人员在现有机构保持人事关系不变,其工作职责向协助管理辖区内公路、航道、水陆运输和内河交通安全等方面转变。税务部门接收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级人事、财政、交通、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基数和名单,并通过考试录用或调任进行,具体编制数额由国家有关部委另行下达。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

  (三)合同用工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按照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制人员劳动关系。从事六项收费征稽的合同制人员,可分别在公路、航道、运管等系统内部转岗。在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工作的合同制人员,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多渠道、多领域安置,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一级公路收费站、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及管养单位等。

  (四)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离退休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接收单位。六项收费征稽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单位保持不变。

  五、全面落实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巩固省实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进一步加大对改革实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省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改革的配套措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检查,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扎实稳妥推进改革。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重点抓、具体负责。要全面落实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工作措施层层落实。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偿还债务、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等重要责任,抓紧制订和落实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新增成品油消费税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至省级财政后,按照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坚持事权和职权相统一,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支出、补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交通厅制订实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保障我省改革顺利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安置、公路养护、债务偿还以及今后二级公路建设发展所需资金。对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合同制人员,对合理、合规的收入,参照2008年实际工资水平,在安置期内由省对市县(市、区)给予必要补助。

  (三)优化机构职能。宣布取消六项收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六项收费征稽单位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组织机构暂不调整。在人员妥善安置、资产清算交接、债务核定和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机构的调整、撤销等手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等部门,抓紧做好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等机构组建、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等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协调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四)严格工作纪律。按照国发〔2008〕37号、国办发〔2009〕9号和10号文件要求,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确保取消收费政策执行到位。要严格执行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和纪律,改革期间一律不得调进、聘用新的工作人员,不得突击提拔,不得改变已有人员的身份性质。要适时公示有关取消收费、人员安置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使用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改革资金用途和流向。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展、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

  (五)切实维护稳定。取消六项收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要迅速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做好资产维护清算、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上,确保组织不散、人心不乱。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信息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好信息上报沟通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9〕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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