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16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保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9-03-2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37号 主  题  词 农业保险 保险 工作 财政 发展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9〕3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09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努力探索我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

  (二)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尊重实践经验,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尊重市场规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农业风险;重视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保障稳健经营;鼓励在农村发展商业保险业务。

  (五)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三、总体要求和主要工作

  2009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试点范围,选择保险公司,确定试点险种和保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落实监督机制。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农业保险试点给予政策和业务指导,省财政对各市农业保险试点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相关部门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应始终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坚持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稳定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实务流程和管理费使用办法,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在稳定中抓规范、促发展,切实做好全年的农业保险工作。

  (一)稳定运行模式

  试点工作实践表明,在“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下,政府和保险公司二者优势互补,风险共担,有效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2009年,各市应继续采取“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仍然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稳定财政补贴政策

  继续实行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政策:对于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对于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保费的补贴比例,省级财政补贴维持对苏中和苏北地区的政策倾斜: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的政策维持不变。

  对于其他高效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稳定运行机制

  1.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2.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省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3.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2009年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在省辖市建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市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并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不断充实该项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省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四)探索农业保险工作新思路

  1.大力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开展其他种植、养殖项目、农机具及渔船渔民保险。突出围绕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支持我省农业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以上,渔船渔民承保面达到30%以上。

  2.规范实务流程。为保证我省农业保险规范运作,加强农险承保和理赔工作管理,2009年,全省应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实务流程,各市必须严格按照该流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得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此外,为加强对农业保险赔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各市应大力推进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

  3.建立管理费使用办法。合理安排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办法,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

  4.扩大农业保险宣传。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承办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积极向农民介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宣传江苏农业保险的特色,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树立江苏农业保险试点品牌。

  四、组织领导

  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金融办、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农林厅、海洋渔业局、农机局、气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更好的效果。承办公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协助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各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在2009年5月1日前将2009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协议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每月汇总上报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9〕37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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