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3-0158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3-11-0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主   题   词: 企业 有关 处理 检查 情况
文          号: 苏政办发〔2008〕53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时          效:

   

  苏政办发〔2008〕5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

  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6月12日至13日,省政府组织15个检查组开展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对15条主要入湖河流沿线19个县(市、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检查企业156家,现场采样150家,超标71家,超标率47.3%。其中,检查工业企业103家,超标35家,超标率35.7%。检查污水处理厂53家,超标36家,超标率69.2%。经研究,决定对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18家企业责令停产整治,对16家企业责令限产限排,对17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太湖流域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控源截污力度,确保实现安全度夏。

  一、有关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年内达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省环保厅、监察厅要对江苏金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事实,明确整改要求,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省环保厅要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市环保部门移送停产整治、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和违法事实材料。有关市要明确监管人员及其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真正把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太湖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和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出台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的若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省政府近期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要求媒体对省级挂牌督办的7家企业进行重点跟踪采访,及时报道整治情况。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通报的执行情况。省环保厅、监察厅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违法排污企业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八年七月二日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8〕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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