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3-0021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3-08-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3〕82号 主  题  词 接收安置 单位 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 有关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3〕8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

  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各中央驻苏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研究编制的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确保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采取措施,切实把接收安置工作落到实处。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年来,部省属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为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带了好头。各部省属单位要继续重视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地方确定的安置计划和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继续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政府安置就业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个别用人单位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民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可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移安置。要切实维护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未经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更改部省属单位的接收安置计划。

  三、加强督查,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服从组织安排,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为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附件: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

 

二○○三年八月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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