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3-01421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3-12-1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泰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公顷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复〔2013〕110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泰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3〕110号
省政府关于泰州市基本农田划定
实施方案的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泰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请示》(泰政发〔2013〕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靖江市、兴化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5市(区)共划定基本农田209828.0088公顷,其中,海陵区4888.7126公顷、高港区9148.7683公顷、姜堰区48629.658公顷、靖江市23833.4531公顷、兴化市123327.4168公顷。
二、原则同意5市(区)涉及基本农田划定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你市划定基本农田209828.0088公顷,落实了国务院批准的《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8922.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你市要指导5市(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实保护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健全保护图表册、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数据库等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成果验收与报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