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3-01423 分          类: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3-12-1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规划 建设 允许建设区 用地 公顷
文          号: 苏政复〔2013〕11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3〕112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修改海陵区九龙镇城东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泰政发〔2013〕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城东街道等2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2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722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5.007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722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5.007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泰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海陵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文件下载:szfu[2013]112(2013-11-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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