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30 09:5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06〕9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为主管理;地方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日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4)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省又有发生。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省长直接担任。省农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江苏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民航江苏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南京军区联勤部、江苏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农垦集团、省司法厅、省保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和南京海关等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省农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国家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省商务厅: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处置,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及参加医保人员感染疫情致病后的医保对策。
  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民航江苏安监局:负责协调民航飞机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负责通过铁路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
  南京军区联勤部、江苏省军区:负责驻苏部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苏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江苏省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农垦集团、省司法厅、省保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1.2 市、县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县人民政府相应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1 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 市级、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3 专家委员会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全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4.2 预警
  全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兽医主管部门。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1)省和疫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根据I级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动物防疫、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开展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根据需要调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督导和检查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组织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省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发生疑似人感染病例后,迅速启动卫生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强出口货物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兽医主管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对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省农委根据情况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靠当地政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省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及时向有关省(市)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卫生行政部门。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协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感染人。
  (4)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向省农委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
  (2)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向农业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由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5.4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结束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农业部备案。
  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讯,保障通讯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和武警组成,且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2.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培训演练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省兽医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地也要定期组织演练。
  6.4 宣传教育
  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兽医主管部门。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制定。
  7.3 抚恤和补助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委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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