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31 10:01 字体:[ ]

苏政发〔2013〕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决定整合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总要求,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一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是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整合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先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已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各地可按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优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体补助机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元-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09年12月29日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居民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鼓励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建设“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加强宣传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增进全社会特别是城乡适龄居民对该项政策的了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该项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相关制度衔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整合,苏政发〔2009〕155号文件和苏政发〔2011〕144号文件同时废止,自2014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和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