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3-01411 分          类: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3-12-0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 主   题   词: 太湖 面积 退圩还湖 方案 实施
文          号: 苏政复〔2013〕11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3〕118号

  

    省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

  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3〕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组织编制的《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方案》)。苏州高新区境内太湖保护范围内现有杵山圩和金墅港圩两处历史圈圩,根据《江苏省太湖保护规划》,该两处圈圩为退圩还湖保留区。为恢复太湖调蓄能力,改善太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施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很有必要。

  二、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退圩还湖整治方案。对总面积1524亩的金墅、杵山两处历史圈圩进行退圩还湖,还湖面积1078亩,占规划保留区面积的70.7%,堆土区及管理道路面积为446亩,占总面积的29.3%。其中,金墅历史圈圩面积930亩,还湖面积884亩,3处堆土区及管理道路面积46亩;杵山历史圈圩区面积594亩,还湖面积194亩。

  三、实施退圩还湖后,原太湖大堤堤线维持不变,杵山堆土区段的太湖保护范围线调整至堆土区自保堤背水坡堤脚。自保堤建设方案需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细化工程实施安排,强化工程实施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措施,确保临近饮用水源地供水安全。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推动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工程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文件下载:szfu[2013]118(2013-12-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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