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3-01288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3-02-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金庭镇明月湾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明月湾 保护 批复
文          号: 苏政复〔2013〕16号
内 容 概 述: 苏州市金庭镇明月湾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时          效:
  
  苏政复〔2013〕16号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金庭镇明月湾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苏州市金庭镇明月湾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苏府呈〔2012〕14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苏州市金庭镇明月湾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二、同意明月湾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东至王家山山麓脚下,南至沿太湖民居北墙及明月寺南广场边界,西至环太湖公路,北至潜龙山山麓脚下,面积约10.4公顷。同意划定的核心保护区范围:东至吴家祠堂东墙,南至邓家祠堂南墙,西至明月湾古码头,北至礼耕堂北墙,面积约4.1公顷。

  三、望你市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完善和强化落实相关措施,加大对古村水系、山体、植被和沿太湖岸线的保护力度,重点保护好核心保护区棋盘式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和整体建筑风貌。重视文物古迹和古井、桥梁、河埠头、驳岸等遗存的修缮整治,努力延续和彰显传统风貌。优化历史文化名村用地布局和功能,加强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妥善整治村口、桥头等公共空间,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四、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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