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156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4-10-2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保护 历史文化 历史 环境 文化
文          号: 苏政复〔2014〕117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4〕117号

  

    省政府关于兴化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兴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兴政发〔2013〕2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二、同意兴化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至上官河,南至沧浪河,西至下官河,北至海池河,面积约2.46平方公里。同意划定东门、北门2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面积分别约2.42公顷、3.53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和面积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确定。

  三、按照保护规划,加大对市域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名镇和文物古迹等各类物质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继承和发扬地域文化特色。重点保护市域“苏北水乡、水城相依”的自然环境,保护延续沙沟历史文化名镇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四、保护历史城区的环境与空间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加强滨水岸线保护与景观塑造,严格控制新建建筑高度和视线通廊,延续当地传统和特色风貌。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用地布局,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五、抓紧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街巷、历史建筑以及其他文化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六、按照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文件:szfu[2014]117(2014-10-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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