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4〕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
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共管责任
(一)落实第一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要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二)履行主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按照“既查事,又查人,消除违法状态”的原则,通过警示约谈、公开曝光、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审批、明确“土地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和“国土资源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等途径,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
(三)构建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合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工商、银监以及市政公用、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别制定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严格正确地执行法律。
二、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管机制
(四)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辖区内新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尤其是12336电话举报、信访举报、网络公布、媒体披露的各类典型重大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根据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查处、消除影响。
(五)各司其职把关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监管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融资贷款手续。
(六)加强办案沟通协调。各地要尽快建立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国土资源执法联动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办案沟通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动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并为司法机关办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供证据支撑。
(七)完善案件移送机制。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提升土地执法监管共管合力
(八)加强违法行为防控力度。推进国土资源执法关口前移,加强执法动态巡查,使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不听制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开展法制预警。对于个别苗头性、倾向性以及一旦形成违法事实后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用地行为,要积极采取综合执法手段及时予以制止。
(九)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对土地违法重点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对于群众信访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在严肃查处的基础上,加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力度,督促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到位、落实整改到位。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工作时,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提供必要条件和协助,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
(十)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重点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其确定为“土地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及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等。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由监察机关依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营造土地执法监管共管氛围
(十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违法用地查处到位率、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共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要对该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年度内违法用地比例超过15%、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对该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十二)完善依法用地激励机制。持续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创建活动为平台,不断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由被动执法向主动规范转变。
(十三)加强国土管理政策宣传。深入宣传依法管地用地、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法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国土资源国情、省情教育,树立耕地资源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努力形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用地先进典型,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
附件: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文件及附件:szbf[2014]108(2014-12-2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