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4-00077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4-05-19 00:00:00 |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镇江市京口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 | 主 题 词: | 政府 |
| 文 号: | 苏政复〔2014〕64号 |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同意镇江市京口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 | ||
| 时 效: |

苏政复〔2014〕64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镇江市京口区等
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我市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丁卯片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请示》(镇府发〔201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你市京口区、润州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
二、你市要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染料、印染、电镀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执行太湖流域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限值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行业污水排放限值》等相关标准。
三、你市要针对上述地区,尽快补充完善地方治污规划,统筹安排治污项目,加快推进目标任务和工程进度,每年将水质目标、工程项目纳入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开展年度考核。
四、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工程项目,可纳入省级太湖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参照太湖流域治污要求,每年拿出新增财力的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