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22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旅游、服务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4-05-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4〕35号 主  题  词 旅游度假区 旅游 评价 发展 指标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43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

  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

省旅游局

  为更好地推动全省旅游度假区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49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引导全省旅游度假区大力推动产业集聚,丰富休闲度假功能,不断提高集约发展水平;积极创新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深入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旅游资源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努力建设成为全省旅游业创新发展先行区、度假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在体系结构上,遵循总体评价和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分层式设计,对综合指标及分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

  在指标设置上,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发展规模与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指标。

  在评价方法上,遵循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以科学的数学理论和模型为基础,紧贴发展实际,用尽可能少但有效性强的指标进行评价。

  三、评价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49号)第十八条“组织保障”中明确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引导、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第十九条“进退机制”中要求加快制订实施以游客满意度和经济贡献度为核心指标的旅游度假区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国家标准中的要求,将休闲度假项目、住宿设施床位数、旅游服务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等内容列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对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要求,为适应旅游业提质增效的需要,把人均花费和人均逗留天数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评价内容

  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体系由综合发展、项目建设、经营状况、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政府支持6个一级指标及26个二级指标组成。

  (一)综合发展。包括旅游业总收入占旅游度假区总收入比重、接待游客总量、服务业增加值占旅游度假区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税收总额、期末旅游从业人数5个指标。

  (二)项目建设。包括当年完成旅游项目投入总额、当年完成基础设施投入总额、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新开工旅游项目数、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竣工旅游项目数、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账资金总额5个指标。

  (三)经营状况。包括休闲度假设施数量、旅游公共服务配套情况(含智慧旅游)、住宿设施床位数、游客满意度、人均逗留天数、人均花费6个指标。

  (四)规范管理。包括内部管理规范情况(含社会保障情况)、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情况、统计和基础信息工作完成情况、安全保障情况4个指标。

  (五)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绿化覆盖率、开发建设强度3个指标。

  (六)政府支持。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落实项目用地情况、公共财政投入情况3个指标。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省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小组,对省内旅游度假区发展情况定期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在审核旅游度假区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形成评价报告。

  (二)数据采集。一部分数据通过江苏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平台获取,另一部分通过台账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方式获取。

  (三)评分方法。采用极值处理法对采集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指标分值在0-1000分之间。各大类的分值通过加权求和的方法计算,得到各旅游度假区的最后得分。考虑到各地旅游度假区发展存在差异,除对旅游度假区进行综合排名外,还将进行单项排名。

  六、评价应用

  (一)发布结果。评价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旅游度假区所在地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通报,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奖惩措施。对开发建设成效突出的旅游度假区给予表彰,并在旅游项目引导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连续2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七、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文件及附件:szbf[2014]35(2014-05-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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