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107 分          类: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4-07-1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通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规划 建设区 用地 建设 确定
文          号: 苏政复〔2014〕8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调整南通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4〕82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通市通州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通政请〔2014〕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通州区兴仁镇、先锋镇、金沙镇、川姜镇、五接镇、张芝山镇、四安镇、平潮镇、十总镇、刘桥镇、二甲镇、五甲镇、东社镇、石港镇、兴东镇、平东镇、三余镇等17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上述17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27.766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29.47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9.47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27.766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你市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通州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通州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通州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通州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文件:szfu[2014]82(2014-07-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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