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4-00122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4-08-12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圩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饮用水 水源 方案 人民 污染 |
文 号: | 苏政复〔2014〕91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同意徐圩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4〕91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圩新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核批准徐圩新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徐圩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你市要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认真做好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取缔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严重项目的关闭搬迁工作,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三、地方人民政府是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你市要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尽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肃查处古泊善后河沿线各类污染水源水质的排污行为,制定实施污染防治方案,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饮用水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附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