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130 分          类: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4-09-1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主   题   词: 保护区 长江 南京 平方公里 江豚
文          号: 苏政复〔2014〕9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4〕98号

  

    省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

  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

  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南京市、镇江市人民政府: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苏海环〔2014〕10号)、《关于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功能区的请示》(苏海环〔201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适应长江深水航道建设需要,为加强长江江苏段江豚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意建立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优化完善。

  二、新建的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江段,保护区总面积86.9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30.25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23.66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33.01平方公里。南京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保护区范围、面积、功能区划,组织勘界立标,明确保护区江域及土地权属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优化完善,保护区整体范围和边界不变,总面积57.3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4.9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22.8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19.6平方公里。在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涉及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临时调整为实验区,施工结束后仍恢复为原功能区。镇江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护区功能区优化完善要求,组织勘界立标,明确保护区江域及土地权属关系。

  四、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指导督促南京、镇江两市,切实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江苏段江豚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保护区日常管理,对目前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居住和从事捕捞的人员,要进行移民安置,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

  五、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将新建的南京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纳入规划范围,对镇江长江豚类保护区功能区同步进行优化完善。

  六、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长江江苏段江豚保护区业务指导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文件:szfu[2014]98(2014-09-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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