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19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质量监督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5-01-2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质量 考核 建设 包括 结果
文          号: 苏政办发〔2015〕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有效
  

  苏政办发〔2015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4日

 

 

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本办法所述的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质量强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5月至7月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为基础,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实施。

  第五条 考核指标体系由4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27项三级指标、1项加分项和1项否决项组成。具体为:

  (一)质量宏观管理,包括规划战略制定、制度机制建设、投入保障三部分。其中,规划战略制定包括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2项指标;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3项指标;投入保障包括质量投入机制运行1项指标。

  (二)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四部分。其中,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质量诚信制度建设、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4项指标;产品质量监管包括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2项指标;服务质量监管包括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1项指标;工程质量监管包括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1项指标。

  (三)质量基础建设,包括质量发展基础、检验检测能力、人才建设三部分。其中,质量发展基础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能力建设1项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包括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2项指标;人才建设包括质量人才队伍建设1项指标。

  (四)质量结果,包括技术水平结果、监督抽查结果、品牌创建结果、质量基础结果四部分。其中,技术水平结果包括科技投入与创新能力1项指标;监督抽查结果包括监督抽查合格率、工程验收合格率、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质量综合满意率4项指标;品牌创建结果包括江苏名牌、品牌效益、质量奖励3项指标;质量基础结果包括认证、标准与技术机构建设成果1项指标。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地区自评、部门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基本分100分,加分项5分,综合总分105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A级(综合总分90分以上)、B级(综合总分80分-89分)、C级(综合总分60分-79分)、D级(综合总分59分以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

  (一)有1项质量工作创新在全省推广的,加1分;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

  (二)获国家级质量奖励的,每项加1分;

  (三)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的,加1分。

  加分项合计总得分不超过5分。

  第十条 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考评。在地区自评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依据各市报送的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打分。

  (三)实地核查。根据各市自评和部门考评情况,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市进行实地核查。

  (四)综合审议。根据各市自评、部门考评、实地核查情况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审议,评定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后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将质量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对各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各市人民政府也应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文件及附件:szbf[2015]6(2015-0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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