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019 分          类: 政府文件 公路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5-01-2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同意溧芜高速公路高淳至芜湖段(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等事项的批复 主   题   词: 收费 政府 高速公路 项目 江苏
文          号: 苏政复〔2015〕1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同意溧芜高速公路高淳至芜湖段(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等事项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5〕11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溧芜高速公路高淳至芜湖段

(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等事项的批复


南京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溧芜高速公路高淳至芜湖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交控营〔2014〕200号)、《关于通锡高速公路南通至洋口港区段一期工程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交控营〔2014〕220号)和《关于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请示》(苏交控营〔2014〕15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纬三路过江通道设置收费站的请示》(宁政发〔2013〕327号)和《关于204省道溧水、高淳段与宣城市合设收费站的请示》(宁政发〔2014〕11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270省道邢楼收费站的请示》(徐政报〔2014〕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溧芜高速公路高淳至芜湖段(江苏段,S68)苏皖省界主线收费站和高淳新区、高淳2个匝道收费站,设置通锡高速公路南通至洋口港区段一期工程(S19)西亭、骑岸和如东东3个匝道收费站,自通车之日起纳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行封闭式联网收费。上述2个项目为经营性收费项目。

  二、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意重新核定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收费期限为15年,自扩建完成通车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6月29日至2029年6月28日,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对所辖政府还贷性公路实行统贷统还的批复》(苏政复〔2013〕31号)精神,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完成后,继续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统贷统还。

  三、同意南京纬三路过江隧道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待项目建成符合收费条件后,设置扬子江隧道收费站。

  四、同意省道204(原省道123)高淳段与安徽宣狸段联合作为政府还贷性收费项目,待项目建成符合收费条件后,在苏皖交界处与安徽联合设置省道204狸桥收费站。

  五、同意省道270徐州段作为政府还贷性收费项目,待项目建成符合收费条件后,在苏鲁交界处设置省道270邢楼收费站。

  六、上述站点具体收费标准、收费管理等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通知。

  七、南京市、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工程监管,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建成,同时做好相关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协调与宣传解释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5]11(2015-01-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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