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144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通告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5-10-30 00:00:00
标          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主   题   词: 柴油 销售
文          号: 苏政发〔2015〕13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70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15134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

  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15《车用乙醇汽油(E10)》技术要求的乙醇汽油。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Ⅴ)》技术要求的柴油。

  二、自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在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柴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乙醇汽油、柴油名称后加注“(Ⅴ)”字样。

  四、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乙醇汽油、柴油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a[2015]134(2015-10-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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