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021 分          类: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5-02-0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规划 建设区 用地 建设 社区
文          号: 苏政复〔2015〕13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5〕13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

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中心城区及宿城区耿车镇等乡镇(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请示》(宿政发〔2015〕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中心城区及宿城区耿车镇、双庄镇、埠子镇、龙河镇、洋北镇、仓集镇、洋河镇、中扬镇、郑楼镇、陈集镇、罗圩乡、南蔡乡、屠园乡、三棵树乡,宿迁经济开发区黄河社区、古楚社区等16个乡(镇、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6个乡(镇、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211.370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107.792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211.370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07.792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你市中心城区及宿城区耿车镇等16个乡(镇、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宿城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宿迁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宿城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宿城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5]13(2015-02-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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