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20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5-02-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主   题   词: 江苏省 条例 起草 社会 管理
文          号: 苏政办发〔2015〕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5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于201514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着力抓好促进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护资源环境、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努力使立法工作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5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起草)。

  2.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起草)。

  3.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修订《江苏省旅游条例》(省旅游局起草)。

  (二)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2件)

  1.为发展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江苏省循环经济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厉行节约用水,减少废污水排放,建立节水型社会,制定《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省水利厅起草)。

  (三)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近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和实际困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起草)。

  2.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3.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2件)

  1.为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省司法厅起草)。

  2.为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共建共享,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制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五)推动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2件)

  1.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制定《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省文化厅起草)。

  2.为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制定《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

  (六)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省法制办起草)。

  2.为加强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3.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省编办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适时提出的项目(30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改)(省商务厅起草)、《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省金融办起草)、《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物价局起草)。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林业局起草)、《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省农委起草)、《江苏省洪泽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三)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省工商局起草)、《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江苏省民用航空机场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测绘条例》(修改)(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10件)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团省委起草)、《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改)(省民委起草)、《江苏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省民防局起草)、《江苏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省质监局起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五)推动科教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省社科联起草)、《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江苏省艺术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文化厅起草)。

  (六)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法制办起草)、《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省司法厅起草)、《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省财政厅起草)、《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编办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12件)

  《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江苏省长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此外,对未列入2015年计划的规章项目,如确有必要并经充分研究论证后,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由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2015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目录

   

文件及附件:szbf[2015]9(2015-02-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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