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5〕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重要意义。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工作。“十二五”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林业发展、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受气候、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发生面积逐年扩大,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特别是松材线虫病防控难度加大,美国白蛾疫情扩散,杨树食叶害虫成灾机率增高,对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构成严重威胁。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对于保护有限而宝贵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水平,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为实现绿色增长、建设新江苏发挥应有作用。
二、准确把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突出科学防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全面增强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能力,重点做好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防控工作,为保护森林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转变防治理念,改“被动治”为“主动防”,推动防治工作由重防治向重预防转变。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聚焦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工程治理,按森林资源类型特点实行分类施策,按生态区位重要性实行分区治理。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落实各级政府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任,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控的积极性,推动联防联治、群防群治,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四是坚持依法治害、严格监管。加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法治化进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防控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五是坚持生态优先、民生为本。遵循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规律,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方法,促进森林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四)目标任务。到2020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控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控检疫队伍健全、依法履责到位,生物入侵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遏制,灾害损失大幅下降,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1.5%以下,无公害防控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各项措施
(五)培育健康森林。树立健康森林理念,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落实到森林资源培育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大力推广良种壮苗,优先选用乡土树种,积极营造混交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适应性,降低食叶害虫暴发风险。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有计划更新、改造部分纯林和低质低效林,加快松材线虫病疫点改造,逐年压缩疫区范围。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及其经营管理,注重培育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有效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良性演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和病虫害防御能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轻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
(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监测,在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站点基础上,强化省、市、县、乡四级测报站点建设,加快形成城乡全覆盖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突出抓好重点森林生态区、城乡绿地系统、湿地植被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灾情评估。对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突发疫情,实施密集监测,全面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发布疫情警报或发生趋势预报,为提早预防、及时除治提供决策依据。定期组织林业有害生物普查,适时开展专项调查或重点调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监督。
(七)提升检疫监管水平。各地要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检疫防治队伍建设,特别要强化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检疫防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做到依法检疫、严格监管、规范服务。依法加强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强化对各类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和其他涉林涉木企业的检疫监管,做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建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引种审批,加强境外引种隔离试种检疫与疫情监测,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积极推进无疫港区建设,完善有关制度规定,为畅通和扩大林业出口贸易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高新技术,配备精良装备,全面提升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能力。
(八)健全应急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纳入社会防灾减灾体系,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完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订严密规范的应急防控流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控队伍,加强必要的应急防控设备、药剂储备,定期开展防控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第一时间响应,科学应对和处置,把灾害降到最低程度。
(九)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域科技研发,重点推进美国白蛾的生物学特性、适应性及防控新技术的研究。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加快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分区、分类建立无公害综合防治示范点、示范区,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的科学防控水平。
四、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组织保障
(十)全面落实防控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防控及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能力建设。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制,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以及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农业、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禁止运输、邮寄。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把好涉林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民航部门要积极扶持林业有害生物航空防控作业,强化管理,规范行为,确保作业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木材、苗木、花卉集散地及市场的检疫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高等级公路杨树食叶害虫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协调机制。农业、质监、林业、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合力防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省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除治。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所需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各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
(十三)创新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重点区域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联防联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疫情通报会商制度和联防联治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验收,提高整体防治效果。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加快服务社会化、防治专业化进程。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疫情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机制,健全社会化防治的资质认定、招投标、作业监理、成效评估等相关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评估,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
(十四)完善防控法规制度。积极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地方性立法工作,研究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防控作业设计、限期除治、防控成效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抓紧制订修订防治检疫技术、林用农药使用、防治装备和航空作业等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控工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5]23(2015-03-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