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20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5-02-1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
文        号 苏政办发〔2015〕15号 主  题  词 审批 项目 部门 并联审批 事项
内容概述 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
时        效 有效

  

  苏政办发〔2015〕1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明确并联审批协同责任,规范中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时间长、盖章多、中介多、收费多、材料多等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并联审批

  (一)明确环节牵头部门。全面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按流程分为前期核准、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五个环节。前期核准环节由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牵头,土地出让环节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规划设计环节由规划部门牵头,工程施工环节和竣工验收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或者根据项目性质不同由各地指定牵头部门。

  (二)明确并联审批事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前置或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都应列入并联审批事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对重特大项目,也可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明确并联审批时限。各环节的审批时限要在法定时限内尽量压缩,原则上每个环节时限力争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部审批完成时间力争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不超过70个工作日。鼓励各地合理压缩时限,由牵头部门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范围内细化安排,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各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评估论证、公告公示和建设单位自行准备申报材料和中介服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四)优化联合审批机制。各地要在推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积极探索联合评审、联合测试、联合勘测、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等新机制,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矿产压覆评价、文物保护评价等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等事项进行整合优化,实行统一受理、联合评估、集中审批;对规划设计图、建筑施工图、消防施工图、人防专项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等实行联合审图、合并办理;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消防安全审查、人防验收等推行“一车式”的“联合测试”“联合踏勘”“联合验收”,促进行政审批整体提质增效。各地要以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试行建设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改革,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由开发区管委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牵头组织办理相关评估评审等事项,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开发区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再单项编制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

  二、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牵头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设单位首次进行业务咨询时采集项目信息,收集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项目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提高审批效能。

  (二)切实减少申报材料。各审批部门要认真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做到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简则简。对一个部门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其他并联审批部门需要提交相同材料的,要通过网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交。

  (三)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应当指定窗口统一受理本环节纳入并联审批事项的所有申报材料,并及时分送或抄送相关部门。各部门要协同审查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推送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发放。

  (四)建立网上审批平台。在政务服务网上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监管。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同时在审批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监督、及时预警纠正,并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一)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各地要全面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如城市绿化影响评价、工程建设查新报告等;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并大幅度缩减中介服务项目的时限,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法律法规明确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得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适时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黄牌警告制度、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治理中介服务收费。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规定,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环评、安评、防雷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事项实行最高限价;对稳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无收费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大力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力求实现“一窗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各地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具体做法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审改办、政务服务办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根据优化审批流程调整各环节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目录,完善并联审批协同机制;协调推进牵头部门和各审批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的过程监管和时效监督;做好建设单位申报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简政放权推进力度。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向审批处室放权,审批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充分授权,审批业务处室与服务窗口协调联动,确保每一个审批事项提速增效。

  (三)明确牵头部门主体责任。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做好本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协同规范工作,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本环节统一受理窗口,承担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和登记申请材料,及时转交相关联办审批部门,统一发放主办事项和联办事项审批文件;对本环节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及时督办相关联办部门。

  (四)落实联办部门协同责任。各联办审批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落实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确定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


  附件:1.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示意图

          2.并联审批五个环节审批事项

          3.规范投资建设项目部分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

             意见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           


文件及附件:szbf[2015]15(2015-02-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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