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5-0022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人才工作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5-04-23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乡村医生 卫生 基层 服务 医疗
文          号: 苏政办发〔2015〕3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有效
  

  苏政办发〔20153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

  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着力缓解基层卫生人才特别是乡村医生短缺的突出矛盾,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总体思路,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以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为重点,坚持科学配置、健全机制、绩效管理、合理待遇,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创新育才、引才、留才、用才机制,推进“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切实转变服务模式,鼓励提供更多更优服务。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城乡每万居民有3名以上的全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全科医生的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2.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统一、规范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鼓励各地调剂部分乡镇卫生院编制,或结合公立医院编制备案管理制探索,统筹安排,用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择优入编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从2016年起,省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提高到每个行政村1.5万元。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按规定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4.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包内容,县级价格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鼓励各地整合基本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的支撑作用,全力支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

  5.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房屋设施和设备装备。省对经济薄弱地区村卫生室基本建设给予扶持。各地要做好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工作。积极开展示范村卫生室建设,推动村卫生室提档升级。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工作。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二)加大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力度。

  1.强化面向农村基层的医学生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由各地提出定向培养需求申请,省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组织相关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重点培养全科医学、农村医学等紧缺专业。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对毕业后履行协议的,省财政按适当标准一次性补偿其学费。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58号)要求,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满足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3.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全科医生转岗、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务实进修和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等培训项目,政府财政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选派不少于200名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创新基层卫生人才使用机制。

  1.探索基层医务人员“县管乡用”。各地可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调整,探索实行区域内编制总量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县域内新招聘的医学生人事关系,可集中到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安排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体指导意见由省卫生计生、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积极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和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强化以岗定酬、以绩取酬,加大单位内部分配力度,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真正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制度。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骨干人员的激励力度,引导他们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改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方式,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督查。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

  3.完善公开招聘和职称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取消户籍限制;对经公开招聘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在符合卫生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仍然无法招聘到适岗人员的,可采取校园招聘方式,实施现场考核招聘,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之需。完善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制度,针对基层岗位职责和队伍现状,基层卫技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重点评价基层卫技岗位业务能力要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相关专业考试。

  4.强化城乡卫生对口支援。组织三级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专项技术、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省设立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每年安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和管理人员到基层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1年的规定,加强动态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对口支援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队伍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省辖市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人才多元投入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承担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责任,及时足额下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建立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

  (三)强化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5]38(2015-04-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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