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省级涉及机动车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4 17:39 字体:[ ]

  苏价费〔2015〕10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公安厅、交通厅、人社厅、住建厅、环保厅、质监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为有效规范我省涉及机动车收费行为,进一步明确涉及机动车收费政策的项目、标准、性质、审批文件和收费部门,切实维护广大企业和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涉及机动车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涉车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车收费目录清单》包括经省级以上或授权市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公安、交通、质监、农机、人社、住建(城管)、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社会经营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共26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4项,两种性质共有的收费5项。

  二、各级价格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收费清理、目录公布及贯彻执行工作,确保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级目录清单之外,再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对授权各地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定价规则和授权文件要求核定收费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涉车收费目录清单》公布的内容,切实加强收费监管和价格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价费违法行为,依法保障被收费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扩大收费政策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收费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四、《涉车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后,如有国家和省取消、降低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适时更新。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3日

 

  


苏价费106附表-1.doc
苏价费106附表-2.doc
苏价费106附表-3.doc
苏价费106附表-4.doc
苏价费106附表-5.doc
苏价费106附表-6.doc
苏价费106附表-7.doc
苏价费106附表-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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